Monday, April 27, 2009

新专利法详解:第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_nevica

  新专利法详解:第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将本条修改前的规定改为第一款,并将"国家法律"修改为"法律",使表述更为简洁、准确。
  二是增加第二款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已经成为一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称CBD)确立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项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缔约方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此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据此,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一些国家提出了制定有关专利国际规则以保护遗传资源的主张,并在国内通过专门立法或者修改其专利法等方式,开展了施行CBD上述规定的实践。
  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最早批准加入CBD的国家之一,保护遗传资源对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有效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在借鉴国际讨论有关见解和其他国家有关经验以及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本次修改新增加了第五条第二款,将那些违反我国有关遗传资源管理、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进而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排除在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范围之外。作出这类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不一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发明创造本身违法,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之所以不授予专利权,是因为其所依赖的遗传资源在获取或者利用过程中违反了我国关于遗传资源管理、保护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如果对这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不仅会助长非法利用我国遗传资源的恶劣行为,还可能由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权而阻碍我国对该遗传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对该发明创造的应用。因此,根据 CBD确立的国家主权等原则,《专利法》对这类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出了特别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已经制定施行了一些与保护遗传资源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还不够全面和系统。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正在加紧进行进一步制定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工作。依据本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应当以已经颁布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

  本条从国家法律、公众利益和道德规范的角度出发,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概述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专利权人的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的产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本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是对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对发明创造应当授予专利权的规定的补充和限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条所述"不授予专利权"的含义包括:第一,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要依据本条规定进行把关,凡属于本条规定范围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对属于本条规定范围的发明创造,即使由于疏忽而被错误地授予专利权,任何人仍然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照本条,"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社会公德"是指群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且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的普遍利益,而不是以牺牲社会普遍利益为前提的个人或者团体的利益。
  二、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在我国,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约束各种行为符合公众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标准,因此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本质上也违反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基于这样的理由,专利法将违反国家法律作为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之一。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应当理解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的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
  由于赌博、吸毒、伪造公文印章是我国刑法禁止的,因此有关专门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者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应当注意,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为该发明创造的滥用会违反国家法律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以及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
  巴黎公约第4条之四规定:"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者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者使专利无效。"巴黎公约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是:一种产品的销售或者使用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者限定,有可能仅仅是出于安全、质量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或者是因为一种产品的制造或者销售的垄断权已经授予某些特定企业。对于前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国家法律可能会修改或废止,不应仅仅由于这一原因而不授予专利权;对于后者,专利权人有可能会获得国家给予的实施许可,也不应当仅仅由于这一原因而不授予专利权。
  TRIPS协议第27条之二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及健康,或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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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保密】_nevica

  新专利法详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保密】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释】本条规定申请专利时对有关发明创造予以保密的问题。
  一、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的宗旨是用授予专利的形式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并对发明人作出发明的行为予以补偿和鼓励。因此,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须以向公众公开自己的技术方案为前提。TRIPS协议第29条规定: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与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我国专利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但是,当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时,各国可以自行作出规定。例如PCT条约第27条(g)规定:在本条约和细则中,没有一项规定的意图可以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为维护其国家安全而采用其认为必要的措施,或者为保护该国一般经济利益而限制其居民或国民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的自由。TRIPS协议第73条也明确规定: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解释为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它认为是一旦披露即会与其基本安全利益相冲突的信息。
  从国际上看,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关系到国家的其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一种是将发明创造保密,在解密以前不授予专利权,由国家对申请人付给补偿,国防部门将发明取走,设法开发利用。如英国、法国、加拿大、希腊等国。另一种是将发明创造申请保密专利,经过审查合格的,授予专利权,但不予公布。如美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挪威、土耳其等国。还有一些国家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完全由行政机关处理。
  依照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我国采取了申请保密专利,在内部有控制地推广使用有关发明创造的作法。
  我国专利法中未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作定义。一般而言,所谓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主要是指国防专用或者对国防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创造,例如新式武器或者用于武器上的新式部件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涉及国防以外的其他重大利益,例如会影响国家经济、科技实力的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公开会影响国家的防御能力,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对于军民两用的发明,申请人如果希望其发明能够推广应用,就不宜申请保密专利。其原因在于:一旦制造该发明的产品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假如获得该产品的人进行仿制,则由于保密专利申请被授权时并没有公布其内容,他人进行仿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所以,对不需要保密、准备推广应用的发明创造申请保密专利是不适宜的。发明的保密范围不宜过宽。过宽了,对保护和推广应用都无益。
  尽管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中所指的"发明创造"应当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结合专利法实施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本条中所指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理由是外观设计一般与国家安全或者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不大,而且一旦应用到产品上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之后也无法保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影响到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可能性也不大。所以本条所称的发明创造仅包括发明。
  二、保密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国防专利机构按照"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除上述情况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审查申请之日起的四个月内,将其审查的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保密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对保密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颁证日。
  保密专利不是无限期的。申请人可以提出解密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定期对保密专利进行复查。经审查认为失去保密价值的,予以解密。已经授权的保密专利,作出解密决定之后,公告该专利的内容。解密之后的专利在剩余的专利法保护期限内,与普通专利权一样受专利法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最后,不言而喻,在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权的保密期间内,发明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不得就有关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

原文:新专利法详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保密】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_nevica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解释】本条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巴黎公约第12条规定,该联盟各国承诺设立工业产权专门机构和向公众传递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中央机构。该专门机构应定期出版公报,按时公布专利权人的姓名和取得专利的发明概要,以及注册商标的复制。在多数国家,承担上述工作的机构也负责审查批准专利。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对上述规定未作改变。
  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本条有重大修改。这首先是因为在1998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中,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被赋予了宏观管理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受理、审查、批准专利申请的任务已委托其下属单位专利局负责。其次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工作体系,强化专利保护,明确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并行运作的专利权保护模式。本条首次在专利法中明确了地方专利管理机关的地位,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对本条的修改与对专利法第一条的修改是一致的,即专利立法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服务。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本条所称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构。更名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了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并规定由其承担原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中国专利局承担的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下属事业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包括:
  (1)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草案;研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
  (2)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3)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4)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确认;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5)组织、推动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规划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
  (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以及专利权的授予统一集中进行,而不是分散在各省市进行。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专利权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一种独占权,对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授予给一个人,就不能再授予其他人。为了避免专利权的重复授予,只能采取集中受理、审查的方式。
  第二,专利审批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统一审查标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专利法作原则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专利法实施条例加以具体化,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即《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进一步制定审查规则。由于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很广,审查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专利审查时要准确地掌握标准也并非易事。在国家同一个行政部门内进行审查工作,有利于统一审查标准。
  第三,专利审查需要一批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审查员。这些人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训,要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还要懂专利审查业务,熟悉专利文献。除了审查员之外,进行专利审查工作还必须具备必要的审查手段,其中主要是专利文献和计算机管理系统。PCT条约规定的最低检索文献必须包括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包括前苏联)、瑞士、欧洲专利局、PCT条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文献,以及169种科技期刊。所有这些文献加在一起,其数量相当庞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专利审查中所利用的信息源在不断扩张,各种类型的科学技术电子数据库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检索,需要配备大型的计算机系统和容量巨大的数据库。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专利审查工作也应当集中进行。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为了方便申请人,根据专利申请业务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沈阳、济南、长沙、南京、成都、上海等城市设有9个代办处,代为受理专利申请。需要注意,除了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之外,这些代办处不进行专利申请的其他审查工作。
  根据本条,我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下述三种专利:
  1.发明专利
  对发明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叫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各类专利中历史最为久远的一种,也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类别。其他一切种类的专利,都或多或少从其派生、演变而来,或是对发明专利的补充和完善。根据我国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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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_nevica

  新专利法详解: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本条在本次修改前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然而,原《专利法》通篇未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定义,而是由《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予以规定。这导致《专利法》本身的规定不够完备。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直接涉及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这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也是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基础,不宜由法律位阶低于《专利法》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予以规定。因此,本次修改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移人本条,分别作为本条第二、第三、第四款,即:"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本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对上述定义曾经提出过两方面的修改建议。
  一是有专家学者建议删除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新的"二字,其理由在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该款全面、准确地界定了"新的"一词的含义,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的直接法律依据。保留该两款的"新的"二字,会导致《专利法》的不同条文以不同的方式涉及同一概念,容易使公众对《专利法》的理解和施行产生混淆。
  经研究讨论,立法机构认为本条规定了《专利法》所称发明创造的内涵,如果删除"新的"二字,从本条的文字上看,对产品或者方法提出的任何技术方案都可以称为"发明",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结合提出的任何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都可以称为"实用新型",这有悖于公众对"发明创造"一词的理解,容易导致混淆。现实中之所以产生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应当以本条规定的定义为准,还是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准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原《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初步审查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定义的审查,而这一审查会涉及是否是"新的"这一问题。该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专利法实施条例》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必通过删除"新的"二字来解决。
  二是有专家学者建议将外观设计定义中的"富有美感"修改为"具有装饰性",其理由认为:"富有美感"属于人的主观感受,现实中不同人对同一设计方案的主观感受会有所不同,有人可能认为很美,有人可能认为不美,因而可能导致判断结论因人而异,难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专门就此问题进行过较长时间的讨论,最后决定还是保持原来的规定不变,其理由在于:第一,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有的采用"具有装饰性"的措辞,有的采用"富有美感"的措辞,TRIPS协议第25条和第26条没有给出外观设计的定义,这表明该协议无意统一各成员对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二,"富有美感"一词的主要作用在于表明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应当关注的是产品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该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这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的本质区别,_"富有美感"一词应当作广义理解,不受具体个人的感受是"美"还是"不美"的影响;第三,现实中并没有出现过仅仅由于认为"不美"而拒绝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宣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例。立法机构认为,基于上述情况,将"富有美感"修改为"具有装饰性",将难于向公众解释该修改希望带来以及实际带来了何种实质性变化。

  本条规定"发明创造"一词的含义。
  专利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发明创造,这表明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
  在日常生活中,"发明创造"一词泛指新的、前所未有的东西,至于这个"新"和"前所未有"究竟以什么时间和什么范围为标准,则没有明确的概念。有的人将科学发现也称为发明。
  我国专利法中采用的"发明创造"一词有特定的含义,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合称。在专利法条文中,凡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都适用的,称为"发明创造";如果仅对发明适用,称为"发明";仅对实用新型适用的,称为"实用新型";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者适用的,称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余者类推。与此相对应,专利法中提到的发明创造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例如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适用于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条第二款只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某一规定适用于三种专利权,则条文中一般只提"专利权",例如第五条和第十六条。
  专利法中没有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该定义规定在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发明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这一定义可知,一项发明具有如下特点: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一般而言,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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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一条【立法宗旨】_nevica

  新专利法详解: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的规定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至今已有8年的时间。在此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特点和运行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法》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还应当将其提升到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基于上述认识,本次《专利法》修改将本条规定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专利立法以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为宗旨: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点明了我国用单一的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保护发明创造。
  什么是专利?人们曾经试图用各种方式准确予以定义,其中为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在我国历史上,专利制度的孕育是同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商品市场的逐渐形成联系在一起的。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一些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将专利制度的思想引入中国。1898年(光绪24年),光绪皇帝接受维新派建议,决心变法,在"百日维新"运动中提出了"除旧布新"的设想,发布了包括奖励新发明在内的数十条改革政令,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设置了为期50年、30年、10年的专利制度。这是我国历史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初次尝试。然而,从那时直到新中国诞生前,中国人民饱受外国侵略者的欺侮,长期陷人战火之中,没有真正施行专利制度的客观环境。
  新中国诞生初期曾经实行过对不同的发明分别给予专利证书或发明证书的双轨制。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予以施行。直到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我国才在真正意义上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鉴于双轨制对发明创造的鼓励作用不大,不利于调动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也有一定麻烦和困难,经过充分酝酿和比较分析,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明确规定用单一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
  二、鼓励发明创造
  国家应当鼓励发明创造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条规定专利法旨在用授予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发明创造的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水平,而科学技术的水平已经成为决定综合国力最为重要的因素,这是当今世界形势的重要特点之一。发明创造不仅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引起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变化,加快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进而导致地区和国家力量的对比产生变化。
  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对此,我国进行过不同的尝试。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所谓"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做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地予以使用。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效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作的投资。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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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新专利法详解:第一条【立法宗旨】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_nevica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目录
1.    引言
2.    审查原则
3.    审查程序
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4   通知书的答复
3.5   申请的驳回
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4.    申请文件的审查
4.1   请求书
4.1.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4.1.2  类别
4.1.3  设计人
4.1.4  申请人
4.1.5  联系人
4.1.6  代表人
4.1.7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4.1.8  地址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4.2.1  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4.2.2  视图尺寸
4.2.3  图片的绘制
4.2.4  照片的拍摄
4.2.5  色彩
4.2.6  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
4.2.7  图片或者照片的明显实质性缺陷
4.3   简要说明
5.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5.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5.2   要求优先权
5.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5.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5.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5.2.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5.2.6  优先权要求费
5.2.7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5.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5.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5.5   著录项目变更
6.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6.1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6.2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6.2.1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6.2.1.1 同一类别
6.2.1.2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6.2.1.3 构成成套产品的各产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6.2.2  分案申请的审查
6.2.2.1 分案申请的核实
6.2.2.2 分案申请的其他要求
6.2.2.3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6.3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6.3.1  申请人主动修改
6.3.2  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
6.3.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6.4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6.4.1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图案的结合
6.4.2  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6.4.3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6.5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一款的审查
6.5.1  判断原则
6.5.2  处理方式
7.    外观设计分类
7.1   分类的内容
7.2   分类的依据
7.3   分类号的确定
7.3.1  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7.3.2  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7.3.3  分类补正通知书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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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_nevica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目录
1.    引言
2.    审查原则
3.    审查程序
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4   通知书的答复
3.5   申请的驳回
3.6   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
4.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4.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2   要求优先权
4.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4.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4.5   著录项目变更
5.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6.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6.1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6.2   产品的形状
6.3   产品的构造
6.4   技术方案
6.5   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7.    申请文件的审查
7.1   请求书
7.2   说明书
7.3   说明书附图
7.4   权利要求书
7.5   说明书摘要
8.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8.1   申请人主动修改
8.2   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
8.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9.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10.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审查
11.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3.审查程序

  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补正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
  (4)指定申请人补正的期限;
  (5)提示申请人补正时的文件种类和数量要求。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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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_nevica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目录
1.    引言
2.    审查原则
3.    审查程序
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4   通知书的答复
3.5   申请的驳回
3.6   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
4.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4.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2   要求优先权
4.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4.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4.5   著录项目变更
5.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6.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6.1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6.2   产品的形状
6.3   产品的构造
6.4   技术方案
6.5   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7.    申请文件的审查
7.1   请求书
7.2   说明书
7.3   说明书附图
7.4   权利要求书
7.5   说明书摘要
8.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8.1   申请人主动修改
8.2   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
8.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9.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10.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审查
11.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3.审查程序

  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补正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
  (4)指定申请人补正的期限;
  (5)提示申请人补正时的文件种类和数量要求。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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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_nevica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目录
1.    引言
2.    审查原则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合格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4   通知书的答复
3.5   申请的驳回
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4.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4.1   请求书
4.1.1  发明名称
4.1.2  发明人
4.1.3  申请人
4.1.3.1 申请人是本国人
4.1.3.2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4.1.3.3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4.1.4  联系人
4.1.5  代表人
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4.1.7  地址
4.2   说明书
4.3   说明书附图
4.4   权利要求书
4.5   说明书摘要
4.5.1  摘要文字部分
4.5.2  摘要附图
4.6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5.    两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5.1   分案申请
5.1.2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5.2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5.2.1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5.2.2  保藏的恢复
6.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6.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1.1  委 托
6.1.2  委托书
6.1.3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6.2   要求优先权
6.2.1  要求外国优先权
6.2.1.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6.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6.2.1.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1.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6.2.2  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6.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6.2.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6.2.2.5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6.2.3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6.2.4  优先权要求费
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6.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6.3.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6.3.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6.3.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6.4   实质审查请求
6.4.1  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6.4.2  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6.5   提前公开声明
6.6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6.7   著录项目变更
6.7.1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6.7.1.1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6.7.1.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6.7.1.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6.7.1.4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6.7.2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6.7.2.1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6.7.2.3 发明人变更
6.7.2.4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6.7.2.5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6.7.2.6 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6.7.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6.7.4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7.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7.1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7.2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7.3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7.4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7.5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审查
7.6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审查
7.7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审查

  1.引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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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五条【共有商标的申请和权利的享有与行使】_nevica

  商标法解释:第五条【共有商标的申请和权利的享有与行使】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共有商标的申请和权利的享有与行使的规定。
  对于共有商标是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增加的规定,它的主要内容关系到以下几点:
  一、在商标法修改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提出在现实中有必要确认共有商标的形式,即两个以上的主体有必要也有可能共同拥有一个商标。这里所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他们之间可以在共有商标时,交叉组合,不受限制。
  二、共有商标的基本特征是其主体为两个以上,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数个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专用权,如果主体不是两个以上,则不构成共有商标,即不构成共有关系就不能产生共有商标的概念。
  三、共有商标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主体为两个以上,而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即客体只能是一个,只有这样才能构成共有商标。也就是指,主体是数个,而客体只有一个,是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拥有同一项权利,这里所指的拥有是所有权的意思,并不是许可使用的使用权。
  四、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这涉及多项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共有商标几个主体之间应当订立共有一个商标的协议,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更换;有变动的,也须经过法定程序。共有商标在商标法中是产生于商标注册,这里所指的注册可以是初始创立的商标注册,也可以是由商标转让而形成的商标注册,或者是主体的变换而形成的变更注册。
  五、共有商标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共有关系上,而在商标的权利确定、权利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执行商标法的规定。

原文:商标法解释:第五条【共有商标的申请和权利的享有与行使】

商标法解释:第四条【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_nevica

  商标法解释:第四条【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以及服务商标适用法律的规定。
  在本条中有一项重要的、新的规定,就是对什么人可以作为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申请人做出了与以往商标法有所不同的规定。商标法在第二次修改前所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只限于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原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此一列举式的规定显得繁琐而难以周全,并且将中国公民个人排除在注册商标申请人之外。如果与外国人可以注册而中国人不能注册这一事实相联系,则有失公平。因此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这一规定更有利于适应广泛的使用商标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一中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都可以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法人,是指依法产生的团体人;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一些组织。
  对于商品商标,所使用的范围包括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如果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应当使自己已在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成为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作为其他组织,都应当依照法定商标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服务商标,是指用于区别服务提供者而使用的商标,是将同一种服务项目不同的提供者或者服务质量加以区别的标志。,如果要取得服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同样应当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使自己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服务商标成为注册商标。服务商标一般使用于银行、保险、广告、旅游、电信、运输、学校、医院等服务领域,具体范围还由有关的主管部门界定。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不同,但它们之间又有共同的性质,都属于商事活动的需要,有许多共同的法律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从理论上也将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着提供服务。当然在现代经济中,可以做出若干具体区分。而在商标法中虽然做出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分,但它们可以有共同的规则。因此在商标法中规定,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也就是从法律上表明,在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商标法中使用商标一词时,是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都包括在内的。

原文:商标法解释:第四条【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解释:第三条【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种类的法律上的界定】_nevica

  商标法解释:第三条【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种类的法律上的界定】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种类的法律上的界定以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关于注册商标的法律界定。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加以区别的标志,在市场上被广泛地使用,一些在市场上从事商事活动的单位、个人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是来自于自己的。对于这些在实际中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在我国的商标制度中是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也就是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将其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由其自主决定。当然,法律对某些特定的商标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就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注册商标是指需要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商标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商标法以及依照商标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
  二、关于注册商标分类。这里所指的注册商标分类,是由于在注册商标中,因为商标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不同,而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使用对象是商品还是服务项目的不同,而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分;又比如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的差别,又可将一部分商标区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以在商标法中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当然,商标的分类不只这些,还有以其他的一些标准作出的分类,比如,以商标的知名程度可分为驰名商标、一般商标,以商标的注册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注册人的商标、共有商标,以商标的构成形式上的区别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
  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注册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首先是在商标法上明确了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这是产生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商标法确定了这项权利的归属,也就是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这项规定在法律上的意义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注册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法律所确认的,商标注册人的智力成果依法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同时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任何侵犯商标注册人这种合法权利的行为都是一种违法作为。
  四、关于集体商标的法律界定。这在商标法的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主要特点为: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集体商标由这个集体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集体的成员不能使用;集体商标由该集体的成员使用时,只应限于在商事活动中使用,因为商标只是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标志;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一个集体,以便于与非这个集体的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一般来说,集体商标由其成员使用,使用人较多,覆盖面较宽,有利于形成市场优势。在使用集体商标时,并不排除使用集体成员自身所拥有的商标,可以将集体商标与集体成员自己的商标同时使用。
  五、关于证明商标的法律界定。证明商标又被称为保证商标,它的作用由商标法做出限定,就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证明商标就是在这些方面起证明作用的标志,它由对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在所欲证明的事项上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这种监督能力是一种保证能力、检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证明商标的证明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证明商标在商标法上是由某一个有控制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也就是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商标,这是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与集体商标有明显的不同。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这两种商标与其他商标有共同性,因此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规定对其是适用的,但是在注册与管理方面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相关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原文:商标法解释:第三条【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种类的法律上的界定】

商标法解释:第二条【商标注册体制、商标管理体制、商标争议处理体制】_nevica

  商标法解释:第二条【商标注册体制、商标管理体制、商标争议处理体制】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体制、商标管理体制、商标争议处理体制的规定。
  按照商标法在总则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对与我国商标管理有关的几项体制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皆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又与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一般机构不同,这两个机构是法定设立的机构,有法定的名称、法定的职能、法定的地位。
  二、全国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这就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体制,由商标局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或者说,商标局是全国统一办理商标注册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
  三、商标的管理工作。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管理工作。而在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中,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有关的管理权;对违反商标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处罚,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四项职权;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以上规定都表明,商标管理工作既有集中统一,又有分级管理,是一种两者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商标争议处理。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构,它与商标局是平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与商标局的关系、在处理商标争议中所处的法律地位,都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这就确立了商标争议的处理机制。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挥了行政执法机构的作用。

原文:商标法解释:第二条【商标注册体制、商标管理体制、商标争议处理体制】

商标法解释:第一条【立法宗旨】

  商标法解释: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商标在现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得到广泛地使用。商标的基本定义为,它是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者说,商标是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一种特定的标记,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认该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
  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商标权利的确认、商标权利的运用、商标权利的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秩序。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二是保护商标专用权,这也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正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商标法立法的第三个目的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因此商标的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对所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品质负责,国家也通过法律督促和监督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不顾商标信誉,损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处罚,所以保证商品品质,维护商标信誉,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商标立法的目的。
  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这是商标立法的又一个重要目的。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消费者借以识别和选购商品,选择所需要的服务,因此在商标立法中必须保障商标的功能正常地发挥,不得有悖诚信原则,运用商标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在利益上受到损害。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创立信誉、保持信誉的一种重要手段,商标中体现了商标所有人辛勤积累的智力成果,因此保障生产、经营者这种合法的权益是合理的、有必要的。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制定的总的目的、基本目的,也是商标法中一系列法律规范所要体现的总的原则。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商标的基本标准和注册条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管理秩序所遵循的规则,对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等各方面来看,都必须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商标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法律制度中结合起来,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了它的职能作用。这种作用在法制的轨道上,又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商标立法正是反映了这样的事实,体现了这样的目的。

原文:商标法解释:第一条【立法宗旨】

网上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_nevica

网上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

恒升集团诉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和生活时报社名誉侵权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民终字第1438号


  案由概述:

  恒升集团以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恒升集团的文章,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生活时报》刊登内容失实的文章均对自己的名誉权构成侵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恒升集团诉称:1997年8月5日,保定科华电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科华公司)在北京安特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特明公司)购买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1998年6月初,王洪在国际互联网各BBS站上广泛张贴《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简称《过程》)一文,该文指责我公司的产品为"垃圾品"。该文隐瞒了王洪私下将购买的我公司笔记本电脑的配置进行更改以及保修期内未与我公司联系的事实真相;此外,该笔记本电脑的买主是科华公司,王洪并非买主,他根本就不是该机的消费者,在文章中歪曲了基本事实。王洪在其设立的主页上侮辱、谩骂我公司产品为垃圾品,像豆腐。并在主页上开设留言版,给不明身份的人提供侮辱、诽谤我公司的场地,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其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法人名誉权。

  本案另一被告服务公司于1998年8月10日在其所属的《微电脑世界周刊》上发表了记者署名文章《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该文未如实地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其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法人名誉权。被告生活时报社于1998年7月28日在其报纸上发表了署名文章《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该文称"据网上反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并称"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上述内容对我公司进行侮辱,并无端指责我公司侵权及对消费者不负责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法人名誉权。

  现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为我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立即关闭和删除其非法设立的主页,同时在《参考消息》正版上用不小于1/4的版面公开致歉;要求服务公司在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刊物上用不小于整版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在《参考消息》上用不少于1/2版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生活时报社在本报上用不少于1/2版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在《参考消息》上用不少于1/4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0万元。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王洪辩称:我在安特明公司自费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与我所在公司无关。我在因特网上发表《过程》一文并设立"IT315"个人主页,向社会公众介绍我在购买、使用和维修恒升集团生产的笔记本电脑过程中的经历,对恒升集团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和评论,是行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消费者的投诉和监督的权利。因特网用户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文责自负,恒升集团无权要求我就其他用户就本事件在BBS留言版上发表的言论负责,我并不是该留言板的站主或管理者,仅仅是在其站点上提供了指向留言板的超文本链接,该留言板非我主页的一部分。故恒升集团起诉我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

  服务公司辩称:我们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在文章中,分别发表了各方的言论内容,文章只是一个客观记录,并无主观评论,没有构成侵权。不同意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

  生活时报社辩称:我报刊登文章的线索来自于网友,我报刊登的内容均出自互联网上,所刊登的内容真实,并不构成侵权,不同意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1997年8月5日,科华公司在安特明公司购买恒升SHM-I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14200元。交款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成。购买时笔记本电脑的内存为16M,送修时被升级为32M。1998年7月间,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个人主页,网址为http://www.Zhangjiang.gd.cn/nethome/AndrewWang/maxstation/,名称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该主页设有"文献收录"、"签名声讨恒升"等9个栏目,其中收有《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该文最后部分写道:"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在名为"签名声讨恒升"的栏目中设有留言簿,该留言簿内收有大量侮辱恒升的文字。属于服务公司的《微电脑世界周刊》在1998年8月10日发表了记者署名文章《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生活时报社于1998年7月28日在其报纸上发表了署名文章《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生活时报社未能证明哪些消费者对恒升进行声讨,也没有证明恒升对消费者构成侵权。北京达美思达电子科技发展中心、北京华信达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豪仕国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创电子有限公司等出证证明王洪事件导致其对恒升品牌评价降低,并因此退货,其中北京达美思达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货款133.183万元,北京华信达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货款334.64万元,深圳市平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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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应莲诉敬永祥侵害海灯名誉权案_nevica

--范应莲诉敬永祥侵害海灯名誉权案

  德高望重的武术大师会是个大骗子吗?海灯法师的特殊身份,决定了这个说法的出现必然引起轩然大波。

  1989年1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理事海灯法师在成都圆寂。1月17日,海灯法师追悼会在成都举行。追悼会由四川省佛教协会会长宽霖法师主持,悼词由四川省政协副主席李培根宣读,悼词称颂"海灯法师是我国武术界、佛教界的著名人士。他的一生是自奉节俭、勤奋精进、爱国利民、无私奉献的一生;是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家乡,忠诚中华武术和佛教事业的一生。他的逝世,是我们爱国统一战线的一大损失,也是武术界、佛教界的一大损失"。

  可是,就在1月20日,《"海灯法师"是个大骗子》一文在湖南的《新闻图片报》刊登。2月26日,四川省内江市文联主办的报纸《星期天》转载了这篇文章,大标题仍然是《海灯法师是个大骗子》。文章的出处,是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1988年第51期刊登的《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一文,作者是《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敬文的主要内容是:

  四川省江油市的海灯法师及其徒弟范应莲本来是普通的民间武术人物,可是近年来由于他们自我吹嘘和一些人的编造,被吹得神乎其神。尽管知情者不断提出质疑,"海灯热"仍然有增无减。

  海灯生于1907年(他在不同场合中把自己的年龄越说越大),解放前,海灯因逃避封建包办婚姻而出家,那时不过是普通的和尚和民间武术爱好者,并未引起人们注意。解放后很长一段时间四处奔走,以卖武为生。60年代初期,国家搜集民间武术人才,他因为表演"二指禅"和作为"少林使者",开始在报纸上出名。

  1982年9月,我在采访海灯时,发现他虚荣心重,说话不实际。由于当时"少林武术"是热门话题,海灯很快成了新闻人物。许多前去采访的人犯了过去那种搞虚假宣传的老毛病,开始了一场新的"造神运动"。有的是海灯说什么写什么,不加分析,不经调查(海灯没有正式的工作,也没有档案,他的身世都是由他自己说了算);还有的是把武侠小说、武打电影中的情节安在海灯这个真实人物身上。如:一些报刊书籍把海灯同政治历史紧密联系,一会儿反军阀,一会儿除恶霸,一会儿打日本的"小野",一会儿打美国的"史密斯"。一些纪录电影和电视使用特技拍摄,夸大海灯的武术。如海灯的徒弟范应莲明明是在一尺多高的木桩上表演"梅花精拳",拍纪录电影时采取抑拍的办法,被说成是在1丈8尺高的木桩上练拳。

  海灯和范应莲从来没有参加任何正规的体育比赛。国家体育部门没有承认他的武术,宗教界没有承认他的佛学,医学界没有承认他的医术。他的种种本领都是靠记者的宣传出名的。

  海灯出家后长期在四川家乡,直到1946年秋天才首次出川,在少林寺客居了一个多月时间。那时少林寺已没有什么武僧,海灯自我介绍,当了武术教练,拿到聘书不久就离开了少林寺。以后便以"少林寺武术教练"的名义四处活动,后来便因此成了"少林武术正宗"。海灯的这套办法现在又传给了徒弟范应莲。1985年,海灯向成都军区负责人提出向战士授武,部队首长请范应莲到某师侦察兵集训队教武。范应莲的武术毫无特别之处,连海灯的"二指禅"也不会做,他的所谓"铁布衫"实际上是很多人都会做的硬气功。而且,他的那些武术套路还没有部队的正规武术实用,若动真的还不如战士。范应莲到部队后要求给训练费和军装,还要求入伍当军官,没有得到同意。他又拿出自己从街上买来的聘书,请成都军区司令部军训部参谋填写。范应莲拿到聘书后不到一个月就走了,以后又用同样的办法到北京、济南等地的部队教武。他有了这些材料后就找记者宣传。于是,一些报刊便称他是"我军武术总教练"。

  我最近从可靠人士处了解到,海灯在电影《四川奇趣录》中表演的"二指禅"是弄虚作假,虽然伪装巧妙,仍能看出痕迹。

  海灯出名后,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都提高了。在经费很紧张的情况下,竟然由国家拨款和地方筹款130多万元,在江油李白纪念馆和太白公园附近修起了"海灯武馆",另外还拨款数万元,在海灯故居修起了"本愿精舍"。除了国家拿出巨资外,全国各地的佛教信徒和武术信徒纷纷给他寄赠供奉,使海灯和范应莲成了巨富。

  海灯被宣传成神话人物后,许多人把他当作"活菩萨",他曾说:"我现在走到哪里,哪里就是人山人海,就像当年红卫兵在天安门见毛泽东一样。"

  同时,该文还刊登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1988年第3467期上。

  根据后来的法庭调查,《新闻图片报》是未经新华社同意擅自将该文部分摘登,自行另加大号标题为《海灯法师是个大骗子》,《星期天》是根据《新闻图片报》的报道自行全文转载。上述文章发表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共四川省委领导立即批转江油市委,要求认真查核。

  于是,纠纷由此开始,逐步升级。从文章对应到法庭相见,双方展开了漫长的求证过程,在这过程中,他们被怀疑被同情被声援,案件纠纷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轨迹。同时,国内媒体纷纷报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法院更是处于这些沸沸扬扬的舆论浪尖上。

  文战,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前奏,争议因文章而起,最早的反应和最快的反击工具当然也是文章。本案亦然。

  上述文章发表后,江油市海灯资料组和范应莲分别向新华社《内参选编》、《新闻图片报》、《星期天》提出意见,要求更正。《星期天》和《新闻图片报》分别于1989年3月26日、4月7日登报更正,并赔礼道歉。《内参选编》也于1989年5月刊出了江油市海灯资料组与敬文观点不同的文章: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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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_nevica

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一稿)

  本建议稿是2006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06)YB14"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的部分成果。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将在近期举办相关学术活动,对本建议稿进行说明和展开探讨。

  本课题组将根据最新研究进展和来稿意见、建议,不定期推出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颁布,敬请关注。

  课题负责人杨立新
  课题组成员:杨立新、袁雪石、王竹、陈龙业、马辉、张莉、蔡颖雯

  2007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 【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
  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

  第三条 【损害】
  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为损害。
  损害虽未现实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可以请求造成现实威胁的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条 【因果关系】
  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只须证明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存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第五条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相冲突的,可以优先适用该规定,也可以由受害人选择适用相应的规定。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节 数人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 【共同侵权行为】
  数人故意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数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其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具有共同因果关系,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教唆和帮助】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应负主要责任。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根据其过错及行为的原因力确定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共同危险行为】
  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实际加害人的,由实际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团伙成员】
  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全体团伙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能够证明该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除外。

  第十条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
  数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其损害结果是可分的,应当依据行为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不能确定数个行为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推定各自承担相等的责任。

  第三节 侵权责任关系和方式

  第十一条 【责任聚合】
  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被判决同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行政罚款的,应以加害人的可执行财产优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竞合】
  既构成侵权责任又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债务的,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作为根据提出诉讼请求。
  既构成侵权责任又构成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支付无因管理费用请求权的,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支付无因管理费用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
  既构成侵权责任又符合物权保护请求权行使要件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或者物权保护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

  第十三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遭受侵害的实际情况,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责任人承担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赔礼道歉。

  第十四条 【侵权行为禁令】
  在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可能进行不利于受害人的行为,使其受到现实威胁时,可以请求法院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发布禁令,禁止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请求侵权行为禁令的受害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节 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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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全文)

侵权责任法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

  2007年5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稿,课题组收到了上百封邮件,对草案的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2007年7月,杨立新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如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供学界批评、指正。此次出版刊载的草案,已经根据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来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数十处细微的修改,草案更加趋于完善。

  本课题组将根据最新研究进展和来稿意见、建议,不定期推出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颁布,敬请关注。

  课题成果主编:杨立新
  副主编:袁雪石、王竹
  课题组成员:杨立新、袁雪石、王竹、陈龙业、马辉、张莉、蔡颖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侵权行为实行限额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
  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

  第三条 【损害】
  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为损害。
  损害虽未现实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受害人可以请求
  造成现实威胁的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条 【因果关系】
  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只须证明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存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第五条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相冲突的,可以优先适用该规定,也可以由受害人选择适用相应的规定。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节 数人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 【共同侵权行为】
  数人故意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数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其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具有共同因果关系,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教唆和帮助】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应负主要责任。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根据其过错及行为的原因力确定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共同危险行为】
  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实际加害人的,由实际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团伙成员】
  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全体团伙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能够证明该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除外。

  第十条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
  数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其损害结果是可分的,应当依据行为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不能确定数个行为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推定各自承担相等的责任份额。

  第三节 侵权责任关系和方式

  第十一条 【责任聚合】
  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被判决同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行政罚款的,应以加害人的可执行财产优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竞合】
  既构成侵权责任又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债务的,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作为根据提出诉讼请求。
  既构成侵权责任又构成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支付无因管理费用请求权的,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支付无因管理费用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
  既构成侵权责任又符合物权保护请求权行使要件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或者物权保护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

  第十三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遭受侵害的实际情况,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责任人承担下列一种或数种的侵权责任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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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1-10-27
【生效日期】1991-06-01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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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2009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章 专利权的运用以及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
  第七章 专利权的管理与保护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九章 费用
  第十章 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集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8年3月9日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通知说,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zlss@chinalaw.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第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专利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并准备随后向外国申请专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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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2-08-02
【生效日期】2002-09-15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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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全文)_nevica

侵权责任法(全文)

  12月22日,"侵权责任法"再次站到了历史的舞台。

  侵权责任法最为关键的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二章中。草案的第七条的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而第二款则规定了过错推定。第八条的内容则明确了无过错责任。此外,若干条款还详细规定了连带责任的认定方式。

  共有7种特殊侵权被纳入草案,单独成章,分别是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草案被分为12章,详细规定了侵权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责任方式。

  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当时它真正的名称是《民法典》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2002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昙花一现,便无下文,《侵权责任法》也随之淡出人们视野,直至本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侵权责任法》)作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法律形式,在民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民法学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强调。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意味着中国向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在王利明看来,《侵权责任法》不仅是一部重要的单行法律,而且,也将成为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

  统一侵权责任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了完整的《民法典》草案,这是迄今为止《民法典》草案接受的唯一一次审议。这部草案共有9编、1200多条,其中一编就是《侵权责任法编》。

  "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问题汇报中提到。从此,立法机关暂时放弃了短期内制定统一《民法典》的计划,而改为先行出台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律。

  2002年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编》共65个条文,"主要是将民法通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涉及侵权责任的条款集中在一起。"一位熟悉立法进程的民法学者表示。

  "当年的条文太简单,内容也不能获得民法学界的认可。"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和完善的结构。

  作为一部为受害人提供补救并制裁侵权行为的重要法律,《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意味着民法典主体部分的立法大功告成。因此,从2002年之后,中国法学界对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呼吁高涨。

  而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报告指出。

  杨立新表示,草案中的特殊侵权部分很多都来自对现行单行法或者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总结。"但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是全新的,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割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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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一稿)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7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 【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
  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

  第三条 【损害】
  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为损害。
  损害虽未现实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可以请求造成现实威胁的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条 【因果关系】
  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只须证明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存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第五条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相冲突的,可以优先适用该规定,也可以由受害人选择适用相应的规定。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节 数人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 【共同侵权行为】
  数人故意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数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其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具有共同因果关系,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教唆和帮助】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加害人,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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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2009

新专利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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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22, 2008

合同制作:审查修改合同中应当考虑的几种平衡

  审查修改是合同正式签订前的最后工序,合同必须为此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进行选择和平衡。尤其是当产品的供需形势不平衡时,合同内容会受很大影响。专业性与交易的需要必须能够有机结合,仅强调合同的法律专业性而无视合同交易内容的现实需求,往往会使合同无法执行。而那些仅仅是为了满足交易的需求而设立的合同,又可能是法律上漏洞百出的合同:因此,在合同"出厂"之前应当平衡下列几种关系:   1.理想的合同与现实的利益间的平衡   机械、教条地死抠范本、死抠法律条文并不是好的合同审查。好的合同审查应当在尽可能使合同完善的前提下,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进行平衡,而不是因合同条款的是否存在而决定交易是否进行。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用于经济往来、用于营利的,企业的使命也是营利,如果都因合同不完备而排斥交易,因噎废食将会失去很多商业机会。有时面对资源垄断性的对手,任何一个希望得到这一资源的企业都不得不做出让步,甚至一字不改地在对方的格式合同上签字,以"无条件投降"的方式接受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严密性与可操作性的平衡   合同的严密性是衡量合同质量的标准之一,但严密性与可操作性有时会起一定的冲突。如果提高合同的严密水平,势必增加一些假设与处置,势必要增加合同的条款。复杂的条款无疑会增加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约定,无论这种权利义务最后归于哪一方,其结果都会增加履行合同中的工作量、增加合同管理的难度,这是合同条款严密往往要带来的负效应。   相比之下,不切实际的条款给合同带来更多的可操作性问题。例如,某公司并不畅销的产品,规定了其产品质量责任无论如何以20%为限,且又无其他条款辅助,以至于签约率非常之低。合同的可操作性强调合同的约定便于执行、便于操作,特别是便于己方的操作,以防止因过于繁琐而给执行带来不便,或容易造成自己一方的违约,更不能将容易违约的责任留给自己。   3,专业性与可读性的平衡   法律语言与日常书面语言之不同,在于其特定的语体、句法、句型等方面,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合同中经常出现的长句、复杂句有时令人无法一望而知其义。过于深奥的合同类文书极有可能给接触的人造成阅读和理解上的不便,从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因此,简单的做法是按照具有一般文化程度的、没有接触过该合同的人能够看懂为标准进行审查修改,令人看不懂的合同并不是好合同,也并不真正代表其专业水准。而一份并不专业的合同又很难体现合同的严密性,因为有些质量水准本身就是非专业的用语和句法所无法达到的。   4.己方利益与对方利益的平衡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利益处于动态的、相对的平衡状态,合同是各方均可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在这个平衡点上的双方权利义务的集合就是合同。即使双方都想更多地限制对方的权利、更多地减少自己的义务,但不达到平衡便无法成就合同。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原料供应商和产品分销商的忠诚度会决定一个企业的兴衰。合作商的忠诚度取决于合作商对于企业的满意度,这种满意度不仅仅是对于产品质量的满意,还取决于双方利益的分配方式、相互尊重程度等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说,霸王合同并不是什么好合同,它既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利益分配,也不是建立在对合作商的充分尊重上,而仅仅是建立在对某种资源的垄断或占有之上。一旦这种垄断或占有的情况发生变化,合作商的合作也将荡然无存。   事实上,许多在霸王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会在有利可图时维持表面的"忍气吞声",但却一直在收集和保留对方违约的证据。一旦苛刻的条款有可能造成其亏损或严重影响其利益时,或是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可能再发生业务往来时,就会利用手中的证据以诉讼等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或"出口气"。
原文:合同制作:审查修改合同中应当考虑的几种平衡

Thursday, April 03, 2008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 所属类别 } 公安
{ 发布单位 } 公安部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02-12-1
{ 生效日期 } ----------
{ 失效日期 }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002年12月1日)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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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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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劳动仲裁申诉书?

如何写好劳动仲裁申诉书?

  许多员工都知道,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事到临头了,却不知道该如何写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南南根据读者的要求,在本文中介绍一些书写仲裁申诉书的一般常识,供读者参考。

  仲裁申诉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解决劳动争议的书面凭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写好仲裁申诉书是能否得到劳动仲裁
部门受理的重要条件。仲裁申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被诉人名称、地址,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文书的核心,应注意写作技巧和具体运用。首先应当写明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说明被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的争议内容有几项,必须一一列出,漏写了的,不会受理。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诉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人应该是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客观情况的人。一旦明确为证人,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作证时,不能拒绝作证,不得作伪证。

  (4)申诉人本人署名或盖章,申诉日期。写好一份仲裁申诉书并不难,关键是事实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证据要确凿。如果员工书写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在劳动仲裁部门的指导下完成。这里,南南特别提醒:(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提出仲裁申请的,必须是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朋友、同事、家属都不能替代申请。(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争议事实,有请求仲裁的具体要求和理由。(4)必须在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原文:如何写好劳动仲裁申诉书?

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因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元给对方(按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原文:离婚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7年)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7年)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请各地将本标准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表:

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项 目 标 准(元/年) 说 明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32009  
经济特区 珠海 19339
汕头 11964
一般地区 1601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5079.78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3986  
经济特区 珠海 16237
汕头 9749
一般地区 1243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3885.97  
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49013  
经济特区 珠海 42187
汕头 19979
一般地区 28025
住宿费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 (元/每人每天) 130 省财政厅"粤财文[1996]10号"文规定
一般地区(元/每人每天) 90
伙食补助费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 (元/每人每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文[1996]10号"文规定
一般地区(元/每人每天) 30



序号 项 目 标准
      行 业 元/年

(一) 农、林、牧、渔业 9344
1、农业 7357
2、林业 9189
3、畜牧业 25408
4、渔业 7320
5、农、林、牧、渔服务业 11966
(二) 采矿业 22461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7212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34291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4957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2489
5、非金属矿采选业 15419
6、其它采矿业 21667
(三) 制造业 19061
1、农副食品加工业 11467
2、食品制造业 13987
3、饮料制造业 18486
4、烟草制品业 87647
5、纺织业 9718
6、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4118
7、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1399
8、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3258
9、家具制造业 13808
10、造纸及纸制品业 16745
11、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8206
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213
13、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47632
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5307
15、医药制造业 26318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20756
17、橡胶制品业 17275
18、塑料制品业 9336
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8706
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8377
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2485



序号 项 目 标准
      行 业 元/年

(三) 22、金属制品业 22799
23、通用设备制造业 16644
24、专用设备制造业 17263
2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8116
2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143
2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8782
28、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械制造业 16024
29、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377
3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7201
(四)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5743
1、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38404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37776
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4801
(五) 建筑业 22649
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21081
2、建筑安装业 26346
3、建筑装饰业 25626
4、其他建筑业 76233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212
1、铁路运输业 37074
2、道路运输业 20663
3、城市公共交通业 29894
4、水上运输业 47469
5、航空运输业 53491
6、管道运输业  
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34536
8、仓储业 24638
9、邮政业 30607
(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7897
1、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47744
2、计算机服务业 51704
3、软件业 50990
(八) 批发和零售业 20011
1、批发业 21983
2、零售业 12073
(九) 住宿和餐饮业 17794
1、住宿业 19656
2、餐饮业 13705



序号 项 目 标 准
      行 业 元/年

(十) 金融业 55111
1、银行业 55615
2、证券业 115437
3、保险业 31100
4、其他金融活动 76422
(十一) 房地产业 23579
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27393
2、物业管理 21797
3、房地产中介服务 25377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575
1、租赁业 20690
2、商务服务业 22579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5400
1、研究与试验发展 41017
(1)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44535
(2)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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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04-27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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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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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订)

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订)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发布日期】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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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05号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2001-11-0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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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陷阱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二手房买卖陷阱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以下和事项必须注意:

  一、在拆迁区的二手房买卖
  二、已有银行按揭的二手房的买卖
  三、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
  四、共同拥有产权的二手房买卖
  五、欠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二手房买卖
  六、拍卖时的二手房买卖
  七、已经设定抵押的二手房买卖
  八、产权关系不清的二手房买卖
  九、有法律纠纷的旧房产的交易

  一般来讲,二手房买卖时所遇到的风险会较高,法律问题比较多,原因是二手房不是开发商直接卖房,而是由从开发商手里买房的人,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把房子再卖出去。也有的二手房是房主由于继承或者别人抵债或由于赠予等原因获得的房产,现在需要变现。更有的二手房买卖是因为原业主的婚姻有变故,或是出国定居等事由所致。由于卖二手房的原因各不一样,而且二手房的出处和背景各不相同,所以说二手房在交易时,更容易遇到法律障碍。

  注意事项之一:在拆迁区的二手房买卖

  有些房子适合居住,有些临街房适合做生意,如经营餐饮或小百货或其他经营。有些投资人急于在城市中心区或热闹繁华处购买临街门脸房,其目的或者是买了以后经过装修,将其出租,以此收回投资。或者是买了以后,根据市场情况,经过装修改造,经营风味餐厅或专卖店。因为房子是临街而且投资人考虑的是经营,所以在谈房价时,价格走势较高。在购买时买卖双方并没有什么大的争议,二手房买卖顺利完成。谁知当新主人刚开始经营,就接到拆迁通知,而且该条街全部都在拆迁之列。因为某开发商已经在此处获准开发建设一豪华住宅区和写字楼,开发商愿意根据国家有关拆迁规定给被搬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些经济补偿对一般的旧住宅区的住房应该还是合适的,但对于这位因投资而高价从旧房主手里买来的临街房再进行改建装修的人来说就是十分不合适的。而开发商决不会因为这位投资人因多出钱装修和买临街房而给予其更多的补偿。

  这就需要提醒那些想要在旧城区进行投资购房的人,在进行购房前,一定要了解该区域是否在拆迁之列,是否有开发商将在此地开发项目,国家是否在近期或远期将此地区列人旧城改造等。否则,盲目投资不但不会有所赢利,而且会使投资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注意事项之二:已有银行按揭的二手房的买卖

  有一购房人在选择了几处住宅后,最终还是确定在一处早已完工的住宅区买二手房。该住宅区的绿化已经完成,小区内各种设施都已齐备,经联系,该小区有一客户欲将其已居住一年有余的住房卖出,原因是要出国定居。经全面考察,买卖双方决定成交。二手房主人告诉购房人,因开发商尚未办下大产权,所以其所拥有的住房的小产权证自然也未办下来。他主动出示了其购房时与开发商签署的买卖契约,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高兴地拿到了房钱,买方如愿以偿地住进了向往已久的现代化新建住宅。但是好景不长,没过几天,开发商派人前来催促,告诉新房主原房主拖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开发商作为连带保证人,要负责催促原房主向银行还款,否则,开发商要收回该房产。这时这位二手房购房人才如梦初醒,原来自己买的二手房是有债务的房产,只要原房主没有向银行还清借款,尽管有购房合同,开发商会随时收回房产的。

  在购买此类的二手房时,购房人应该全面了解该房产的所有情况,包括审查原购房契约,审查房产证和土地证和原开发商的"五证"。如二手房的主人申请了银行按揭,要审查原借款合同。如办理了抵押,还要查验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的新住宅在销售时,都有银行提供按揭贷款,一般贷款的期限都在10年至20年间。在这10年到20年间,又会有大量的原购房人会将自己已进行按揭贷款的住房或是已经办理完抵押贷款的住房再次转手,这就会给二手房买卖市场提出大量的问题,市场应该怎么样面对如此大量的二手房买卖?

  像这类二手房的买卖程序应该是较为复杂的,但是如果处理得当,仍能顺利完成交易,而不会留有法律隐患。当二手房购买者选定一处此类的二手房时,首先要理清该二手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当前的法律状态。如果是二手房的主人已经与原开发商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并且已经拿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那么情况就较为简单,二手房购买者只需与二手房主人就二手房价款问题谈妥,然后办理二手房的具体过户手续即可。如果是二手房主人尚未从开发商处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而且还欠着银行的贷款,开发商仍为该房产的主人向按揭银行承担着连带还款的责任,这时二手房购房人就要格外谨慎。因为这时该二手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就不仅是二手房主和二手房购买人,而是涉及二手房主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和开发商与银行间的担保关系,以及二手房主人与开发商的担保与被担保关系,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变化都影响着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虽然二手房的主人与银行的关系是借贷关系,二手房主人是债务 主体,但房产却是抵押担保物。一旦二手房的主人不能按期如数向银行还款,银行作为债权人一方面可以径行向债务人二手房主人直接追讨,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债务人的连带保证人开发商直接追讨债务人的欠款。如果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人的责任,代债务人--二手房主人向银行还清了债款,回过头来,开发商就有权利直接向债务人--二手房主人要求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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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新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4号
【发布日期】2007-08-26
【生效日期】2007-10-01

新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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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ugust 17, 2004

中国饭局

  中国饭局
  中国人的饭局讲究最多,这在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比肩。从座位的排放到上菜的顺序,从谁
先动第一筷到什么时候可离席,都有明确的规定,把“中国是礼仪之邦”这个概念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中国人的饭局上,靠里面正中间的位置要给最尊贵的人坐,上菜时依照先凉后热、先简后繁的顺
序。吃饭时,须等坐正中间位置的人动第一筷后,众人才能跟着各动其筷。
  中国历来都是无酒不成席,劝酒是中国饭局最有特色的部分。饭局开始时,主人常要讲上几句话,
之后便开始劝酒。主人先将杯中的酒一饮而尽,客人一般也要喝完。不但主人要劝酒,客人与客人之间
也要敬酒,为了使对方多饮酒,敬酒者会找出种种必须喝酒的理由,若被敬酒者无法找出反驳的理由,
就得喝酒。罚酒是中国人敬酒的一种独特方式,罚酒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最为常见的可能是对酒席迟
到者的“罚酒三杯”。
  吃完饭后,人们并不是马上就散去,往往还要聊上一会儿,以增进感情。等坐中间位置的人流露出
想走的意思后,众人才能随之散去。

Thursday, August 05, 2004

美国著名的博勒蒂埃里网球学校

莎拉波娃4岁就开始在父亲指导下打球,6岁的时候遇上了千载难逢的机会,在莫斯科的一次表演赛上,受到了“网球女皇”纳夫拉蒂洛娃的亲自教诲。在玛利亚9岁时,纳夫拉蒂诺娃就介绍她进入了美国著名的博勒蒂埃里网球学校。而当时她家庭的全部财产只值600英镑,母亲无法立刻到美国去,父亲也要从事教练工作,她不得不独立生活了两年之久。

Sunday, July 25, 2004

129家券商生存状态恶化 不良资产超过51%

129家券商生存状态恶化 不良资产超过51%(图)

2004年07月25日 07:12 北京青年报    
  
  占券商收入70%以上的经纪业务盈利急剧下降营业部股票平均佣金收入仅214万
  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日前抛出一纸利润大幅下滑的预警公告,作为首家上市、首批发债的券商“宠儿”,中信证券的处境从一个侧
面说明,证券公司生存状态正在进一步恶化。
   蔡依琳演唱会票价1元?   索爱K700c新上市1元拍    海纳百川 候车亭媒体   财富之旅诚邀商户加盟      囿于传统的盈利模式,证券公司经营大起大落,周期性波动难以避免。特别是2001年以来,券商注册资本金总体上增多,但亏损面却越来
越大,资金使用效率越来越低,这已背离了一个朝阳行业的特性。
  伴随着一批券商因沉疴在身或违规经营相继倒下,曾有的荣光已如逝去的梦。在经历连年的苦苦挣扎后,近130家证券公司真真切切地站
在了十字路口:市场化、集团化、国际化进程步履维艰,外临大军压境——2005年后,按照入世承诺我国证券业开放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内
陷四面楚歌——传统盈利模式迟迟难以摆脱,多年积聚的风险不断显现。特别是今年以来,证券公司的生存危机与诚信危机同时爆发,经营环
境更趋恶化。
  “当前证券业发展形势严峻,已到了重大转折关头。”海通证券董事长王开国的话并非危言耸听,“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公司发展不
尽如人意,甚至潜伏着巨大的风险,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危及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制。”
  中长期融资受阻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显示,截至2004年3月底,全国129家券商注册资本总额为1250多亿元,仅比2002年10月25日124家证
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050亿元人民币增长约19%;而2001年6月15日到2002年10月25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翻了将近一番。前后仅仅一年多
时间,各类投资者对参股券商的动机和热情发生了180度的转变。
  去年,一家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增资经历,可以折射出证券公司弱市筹资的曲折和艰难。这家公司至去年底已连续3年亏损,怀着进军综合
类券商的雄心壮志,将增资目标锁定15亿元,但“化缘”受阻,只好下调至10亿元,最后经多方努力仅募到6亿多,而且都是大股东的“哥儿
们”捧的场。
  除个别证券公司因为有较强的回报能力和良好的经营前景吸引资金主动进入外,近年来增量资金介入券商的主动性已大打折扣,不乏由政
府出面进行挽救式的“拉郎配”。证券公司连续多年的颓势,刺激一大批当初想借证券公司发金融财的企业萌生退意,今年则更有6家上市公
司主动转让证券公司股权,不再趟券商的浑水。
  行业有冷暖,资金有进退,此本乃常事。但对国内券商来说,增资扩股却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高成本运作和大比例分红,使得券商暴利
时期的利润难以留存,内部供血系统孱弱;外部的几条融资渠道中,发债和上市对大多数券商来说仍是遥不可及。长期以来,增资扩股成为证
券公司的命脉,有时甚至是券商化险为夷的惟一出路。
  增资扩股这条中长期融资渠道的收窄对证券公司意味着什么?“券商只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压缩传统业务规模,减少业务创新投入;二
是顺应业务周期长期化趋势,以短期融资弥补长期资本的不足,这两种选择在客观上都会加大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一位券业人士的言辞中
满含忧虑。
  “熊市”带来生死劫
  今年以来,券商“靠天吃饭”经营模式的弊端进一步显现,特别是债市的空前暴跌掀开了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又一角。
  南方塌陷、闽发衰落,无不在委托理财或自营上与市场“豪赌”而大败,而违规经营则加速了它们的坠落。值得警醒的是,自2002年后在
投资业务上的孤注一掷已成为业内一种普遍性的选择,为何如此多的券商要在波诡云谲的市场上铤而走险?
  近年来,占券商收入来源70%以上的经纪业务盈利能力急剧下降。以2003年为例,沪深两市股票成交总额为32115亿元,如果按0.2%的平
均佣金、3000家营业部计算,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股票佣金收入64.23亿元,平均每家营业部只有214万元。而现在每家营业部每年的平均成本在
550万元左右。
  再说投行业务。2003年首发、增发、配股及发行可转债累计筹资825亿元,
  即使按最高限3%的佣金费率计算,证券公司发行业务收入佣金24.75亿元,如果按80家券商具有主承销资格计算,平均每家只有3093万元

  在依靠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这两块稳定收益无法生存后,券商将目光转向风险系数更大的交易业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无奈的
选择。长期的牛市情结也冲淡了券商的风险意识,内控机制的不健全更埋下隐患。
  可怕的是,这种以单一市场作赌注的盈利模式,注定要走入怪圈。“行情好了拯救一批券商,行情坏了消灭一批券商,证券公司岂不要走
上恶性循环的怪圈?”一位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最可怕的不是今天死了多少家券商,而是这个行业的周期性波动无法避免。”
  转型未见成效
  为了挣脱“靠天吃饭”的宿命,券商三四年前就开始了“转型突围”,只是收效甚微。
  从咨询增值服务到经纪人队伍建设,从营业部“瘦身”到银证通、网上交易,从集中交易模式到销售平台打造等等。如果说,技术层面的
革新可以在成本控制等方面立竿见影,经纪业务品种和服务内容的难以深化则影响了客户开发的力度。“除了基金,不知道还能卖什么?”烟
台一家营业部的老总抱怨说:“去年我们就着手将营业部打造为销售平台,本指望公司能在今年推出理财产品,但到现在也没有音讯。”
  为摆脱通道制的限制,券商纷纷设立以债市一级市场为主的固定收益部,且普遍上马并购业务,无奈债市遭遇滑铁卢,“固定收益”风险
陡增。而在国外被称为“金奶牛”的并购业务在国内“产奶”不畅。“在很多情况下,谁能提供资金谁就能争到项目,而券商至今无法提供过
桥贷款。”兴业证券研发部的研究员分析说。
  而在自营业务上无论是分散投资还是重仓持股,券商都遇到和基金一样的难题:投资价值标准无法确立。
  除四大传统业务外,券商也试图在新业务的拓展上有所建树,如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市场需要的新
产品和服务,然而创新屡屡与政策撞线,往往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
  “做大做强”之路漫漫
  十多年来,做大做强一直是券商执着的追求,也是券商备战国际化竞争的惟一选择。
  2003年共有9家证券公司总资产超过100亿元,它们的总资产规模达到1913亿元。然而与国外的“百年老店”相比,差距仍很遥远:2002年
,美林证券一家公司的总资产就高达3540亿美元。
  在资产和业务规模领先的国内券商中,不少公司因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不佳、盈利能力不强而步履蹒跚。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
2001年底,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已达51%,考虑到2001年后市场的持续低迷,这一数据应会有所上升。而在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背后,更有
粗放式经营管理、法人治理结构的不科学在作祟。小而弱,这就是目前中国证券公司的总体写照。
  “我认为,中国证券公司如果在最近的两三年内不能做好准备向国际标准看齐的话,五年之内就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这是广发证券前任董事长陈云贤2002年3月说的话。两年之后重温旧话,危机感依然沉重。
  作者:王瑞霞

 

Tuesday, July 13, 2004

杜邦公司特富龙不粘锅等产品可能含致癌物

杜邦公司特富龙不粘锅等产品可能含致癌物

2004年07月10日14:25 扬子晚报

  美国环境保护署8日表示,美国杜邦公司20多年来均未通报制造特氟隆材料的一种关键原料可能会给人类健康带来潜在危害,为此环保署决定将对杜邦处以数亿美元的巨额罚款,这可能成为美国历史上最高额的一项环保罚金。

  美国环保署指出,美国第二大化工厂———杜邦公司自1981年6月至2001年3月间,从未通报特氟隆制造过程中的主要成分全氟辛酸(C-8)可能对人体有害,已经违反了毒物管制法。全氟辛酸是一种类似肥皂的物质,可用来制造防粘污表面及各种消费商品,包括不粘锅、防污地毯、GoreTex聚乙烯类材质布料及披萨盒等。但据全氟辛酸原始制造者美国3M公司研究显示,大量接触全氟辛酸可能导致老鼠罹癌或影响其生殖功能,3M公司自2000年起即停止生产成分类似的防污产品。

  美国环保署表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杜邦公司就已在西维吉尼亚州工厂一名怀孕员工体内发现全氟辛酸残留物,1991年又在西维州与俄亥俄州邻近社区水源中发现全氟辛酸残留量超过该公司自订的安全标准,但却都未向环保署通报全氟辛酸可能对人体或环境造成重大伤害。据环保署测试发现,全氟辛酸可在人体内存留长达四年,同时环保署也在许多美国一般民众体内发现少量全氟辛酸残留物。

  全氟辛酸虽非管制物质,但依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化学制造公司一旦获知产品有可能对人体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就必须通报环保署。美国环保署此次是受到民间环保组织“环保工作小组”及正在控告杜邦公司的俄亥俄州与西维吉尼亚州居民联手施压下,才决定对杜邦公司采取行动。俄州及西维州居民指控说,杜邦污染了西维州帕克斯堡工厂附近的土壤及饮用水,当地社区居民罹患呼吸道疾病及癌症,可能都和杜邦排放全氟辛酸有关。

  环保署执行办公室负责人史金纳表示,该署可能对杜邦施以数亿美元的重罚,其中在1997年1月30日之前的触法部分每日罚金为2.5万美元,其后每日罚金则提高为2.75万美元,粗估罚款总额将达3亿美元左右。小钟

  小知识:所谓特氟隆(Teflon),是美国杜邦公司对其研发的所有碳氢树脂的总称(市面上常见为杜邦注册的“特富龙”),包括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及各种共聚物;由于其独特优异的耐热(180℃-260℃)、耐低温(-200℃)、自润滑性及化学稳定性能等,而被称为“拒腐蚀、永不粘的特氟隆”。它带给我们的便利,最常见的就是不粘锅,其他如衣物、家居、医疗甚至宇航产品中也有广泛应用。

Wednesday, July 07, 2004

深大电话解体 首例基础电信运营合资试验终结

深大电话解体 首例基础电信运营合资试验终结

2004年07月07日 07:3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丘慧慧 深圳报道

  “我们都觉得有点像历史的倒退。”说这话时,深大电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大电话”)某不愿具名的高层人士满面忧色。

  6月30日,作为全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中外合资(作)电信基础运营商,深大电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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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回到了历史的原点:公司一分为四,由一家全权经营深圳市二线关内固话业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公司,还原为直属深圳电信公司的营业单位;原深大电话的外方大股东——英国大东电报局——彻底隐退。

  当天,深大电话网站登出一起“深大电话网站关闭启事”,称“因业务发展需要,‘深大电话有限公司’网站从2004年6月30日起关闭,合并到‘深圳电信’网站。”

  7月1日以后,深大电话总部大楼开始“降格”为深圳电信公司下属福田区分公司所在地——这是深大电话被拆分主体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深大电话还拆分出罗湖、南山、盐田四大分公司。

  20年试验仅维持5年

  1982年的深圳还是荒野一片,国务院批准在深圳设立一家合资电话公司。为使外资经营电话业务合法化,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后,当时的深圳市邮电局成立深圳电信发展公司,并以此为实体与英国大东电报局进行了长达10个月的合资谈判确定合营意向、股本构成比例及经营期限。

  1983年11月11日,双方在深圳签署合同,次日,深圳市政府即以深府函1983432号文件发出《关于合资经营深大电话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合资经营深大电话有限公司20年。

  成立之初,深大电话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深圳市电信发展公司占51%,英国大东电报局占49%,深圳市政府通过在深圳电信发展公司中所占20%股份间接参股深大电话。

  按照双方约定,由中方代表李新亭出任董事长,英方出任总经理,下设行政人事部、工程部、业务部和财务部,其中工程部和财务部经理均由英方派遣。深圳市工商局的工商资料显示,此后双方的股份关系再次做出调整,为各占50%至今。

  深大电话原高层透露,公司从一开始就被定义为中外合资、电信与地方合资的试验田,它的经营范围为深圳特区内公共电话服务,并提供长途和国际、港澳电话服务,也就是原本由中国电信在深圳特区内经营的电话业务,全部交由深大电话运营。

  “当时深大电话的总经理和一批高管都是英国人。”深大电话老员工说。从资金到管理,英方的介入之深对于中国电信业来说是第一次,也是至今唯一的一次。然而,从1982年双方开始接触算起,此种合资的关系不过仅仅维持了5年。

  据深大电话一位中层人士透露,出于“国家安全”等因素的考虑,1987年底,深圳电信发展公司与英国大东电报局重新签订协议书,在保持股权架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双方约定英方退出经营与管理,不参与董事会,不分担风险,而是以每年定额分红的方式来获取此前的全部投资回报,直至合作期满。

  “实际上从那一刻起,英国大东电报局深入中国电信业的‘处女作’即匆匆告退,大东电报局也从实质介入中国基础运营管理的台前退居到幕后。”该中层人士还透露,“按当时双方的约定,深大电话每年支付大东电报的定额分红只有35万美元的投资回报。”

  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深大电话实质上已经开始演变为深圳市电信下属的“二级单位”,无论是业务承接,还是人事安排,都与深圳电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特区内的电信业务名为深大电话管辖,但这几年深大电话实际上已对深圳电信负责,深大电话的存在显得有些尴尬。

  大东电报收回494万美元投资?

  2003年11月,大东电报局与深圳电信发展公司20年契约期满,深大电话的去留真正摆上台面。

  据深大电话人士透露,今年初以来,深圳电信开始着手如何让深大电话“悄然隐退”,就深大电话与深圳电信的“业务承接”问题“先后下了两个文件”,并成立过渡性机构——深圳城区电信局——负责将深大电话进行分拆,从而将深大电话隐去,使其分拆出的四个分公司直属于深圳电信总公司,而深大电话则成为历史。

  “这个工作已于6月底全部完成。”深圳电信人士说,原深大电话的高层也已安排妥当:原深大电话总经理乔建葆出任深圳电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白忠伟出任拆分后的深圳电信福田分公司总经理。

  退出的大东电报从深大电话上得到了什么?

  据深圳电信内部人士透露,深圳电信内部曾有传言,到1987年重新签订协议时,英方的投资总额为500万美元,此后再无投入,当时双方就约定,合作期满时英方一次收回约494万美元。

  按照深大电话后来发展的速度,这个价格显然太低。实际上,历经20年,深大电话已非当年可比,深大电话内部资料显示,深大电话成立之初注册资金2000万元,员工94人,而现在已经壮大为总资产50亿元,员工3000多人的规模,其人员规模与深圳电信基本相当,且营业收入和利润都远远大于只管辖深圳宝安、龙岗两区的深圳电信。

  如果按深大电话净资产计算,占50%股份的大东电报应当从中获益不菲。是否只有此前约定的494万美元?深圳电信没有对此做出回应。

  此外,深大电话建立之初得到深圳市政府的大力扶持,深圳市政府通过参股深圳电信发展公司在深大电话间接持股,深大电话解体后,这部分股权理应获得相应回报。

  而对于重新回到原点的深圳电信,体制的回归正在提出另一层面的拷问:从一家中外合资公司退回到国营体制内,能否继续以往的辉煌?

  原深大电话人士不无忧虑地说,合并到深圳电信后,原来薪酬、管理模式还算灵活的机制再次出现“编制”等国营体制的困扰:3000人的深大电话人员编制原有三种,原电信局体系的“电信在编”,用深大电话下属公司“深大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招聘的“通股在编”,以及社会化用工。“过去电信在编与通股在编在待遇上是没有区别的,但是现在体制内外有别,干同样的工作,通股在编的福利明显降低。”深圳电信人士透露。而据消息人士透露,近期原“通股在编”招聘的人员已开始流失。

  该人士进而透露,尽管大东电报在1987年就已退出管理,但双方此前的合作模式还是在此后的运营中让深大电话获益匪浅。仅从收入看,从2002年以来,深大电话每年业务收入都在16亿元左右,利润约5亿。“无论是营收规模还是利润率都在各地电信公司之上。”他对分拆之后如何保持合资公司时代机制的灵活性深感忧虑。

  外资进入的深层障碍

  “深大电话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特例。”信息产业部宣传处一位发言人告诉记者,“与它的诞生一样,这个当年乃至现在都是基础电信业政策‘特例’的电信运营公司,它的结束也应由深圳决定,你应该去问他们深圳电信。”

  中国加入WTO之后,外资进入的呼声日盛,但除了英国大东电报局,至今再无一外资如此深入地涉水电信基础运营,大东电报的退出是历史的演进还是历史的倒退?

  实际上大东电报是唯一一家真正参与过国内固话与移动业务运营的外资机构(深大电话固话用户约200多万,“市话通”用户已达50万)。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中国取消外资进入电信市场的期限,分别是增值电信业务和无线寻呼2年,移动电话5年,基础电信6年;资本比例的限制期限是增值电信2年以后,无线寻呼3年以后,外资比例可达50%,移动电话5年,固定电话6年,外资比例可达49%。也就是说,在基础电信领域,2007年后,外资原则上已经没有太高的进入的门槛。

  但到目前为止,除了AT&T和韩国SK电信等抢滩中国增值电信业务之外,对于移动、固话两大基础运营,外资仍在谨慎地观望。2000年,沃达丰借中国移动(香港)向母公司收购7省市的移动资产进行的融资之际,以25亿美元获得中国移动2%的股权,是为外资试探第一单,但介入运营管理还没有实质突破。

  “外资进入时间表按照WTO协议进行。”信产部宣传处人士斩钉截铁地说。但是现实却是,随着大东电报局的退出,外资在基础电信运营领域再次集体退到了中国大门之外。

  尽管今年初,信产部连续发布对港澳加速开放5条增值电信业务的通知,但业界人士表示,在这5项开门业务中,互联网数据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在目前均不可能有太多的盈利。

  深圳电信人士表示,相比WTO的承诺,中国电信政策的摇摆以及电信体系的封闭是外资进入更深层次的樊篱。


Thursday, July 01, 2004

曝“口水龙虾”内幕

曝“口水龙虾”内幕

2004年06月21日07:4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天,在南京城北某龙虾馆当厨师的小王愁眉苦脸地来到本报,对记者讲了困扰了他两天的“龙虾事件”。前天,小王的女友在外吃完龙虾后拉起了肚子。心疼之下,小王埋怨她不该到外面去吃“口水”龙虾,并把“口水”龙虾的做法一五一十地讲了出来。小王的本意是要以诚实来感动和关心女友,谁知,女友一听,顿时火冒三丈,指责他不该昧着良心干这种缺德事,并称要和其分手。小王立即慌了神,在经过一天的考虑后,他来到了本报,他说他要曝一曝“口水”龙虾的内幕,这样做的原因一是出于自己的良心,二是为了挽救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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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

  洗衣粉洗出漂亮龙虾

  小王告诉记者,饭店一般不会买死了的龙虾,因为死龙虾烧好后尾巴不会蜷曲,而且肉质松散,吃客一看一吃就能知道龙虾不新鲜。所以,在购买这道工序上基本没有什么问题。

  从洗龙虾开始,问题就出来了。据小王介绍,小一点的龙虾店大都把龙虾集中在一起,用水稍作冲洗就放在一边等待下锅了;而稍微大一点的店,工人会用刷子刷虾尾,但最多也只是把上面的淤泥洗去。至于像小王所在的大型龙虾店,因为每日销售的龙虾量很大,龙虾来不及洗,工人就把龙虾统统放到洗衣机里洗。为了使颜色和卖相好看,工人们还把洗衣粉加入水中。这样洗出来的龙虾,小爪子全没了,整个虾看起来干干净净,成了一只只漂亮光滑的龙虾。

  回收油烧出红亮汤汁

  小王说,别看吃的时候整个汤汁的颜色很诱人,上面还漂着厚厚的一层红油,其实这里面的问题大着呢。由于做龙虾很费油,不少制作龙虾的餐馆就到处购买回收油烧龙虾。这些回收油在市内的某些大型农贸市场和城郊接合部的小市场就能够买到,油价只有普通油的1/3左右,加入香料后,做出的龙虾一样香喷喷的,一点怪味道都没有。

  “口水卤”越吃越好吃

  龙虾好不好吃,全靠香料好不好。小王说,现在做龙虾的十三香等大料价格很贵,而且做一次龙虾需要很多的大料,在龙虾的价格不能上涨的情况下,只能靠在作料上做文章,才能减低成本。而减低成本的办法就是把吃剩的龙虾卤汁回收。其实这都是行业里公开的秘密了,大家都这样做。

  小王向记者透露道,客人吃完龙虾后,服务员将装龙虾的盆子收到厨房里,然后用漏勺将里面的残渣全部捞出来,剩下的汤汁就倒在一个大锅里。积存到一定的数量后,厨师会用大火将回收的卤汁烧开,等做下一锅龙虾的时候再把这些卤汁加进去。如果有人问起,大家都会一致宣称是“独家制作的老卤汁”,还会告诉客人,就是加了老卤汁,龙虾才香。有时候客人很多,实在来不及把回收的卤汁加热,厨师就直接把还没烧开的卤汁倒入新卤汁里面煮。另外,为了让龙虾的口味更好,现在很多做龙虾的人都会在卤汁里加入罂粟粉。以前用的都是罂粟壳,但容易被检查发现,所以现在卖罂粟的都把壳磨成粉了,加到汤汁里,怎么查也查不出来。小王还说,其实加罂粟粉的作用除了味美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它能短暂抑制腹泻。为什么很多人在吃了不干净的龙虾后不会有拉肚子等强烈反应,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罂粟粉起了作用。

  当记者问小王一盆龙虾需要烧制多长时间时,小王回答说,10分钟左右,多的也就20分钟。生意太好了,就在炸的时候多花点时间,在烧制的时候缩短时间。

  卖不完放入冰箱第二天再卖

  由于天气等原因,龙虾常常有卖不完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小王说,有些餐馆会将客人吃不完的龙虾收起来,再卖给下一位客人,而卖不完的龙虾就更不会倒掉了。通常的做法是把龙虾盛起来,放在冰箱里,第二天烧热了再卖。当记者问龙虾会不会有问题时,小王摇摇头说,应该不会。就像肉吃不完放在冰箱里一样,龙虾当然也能冰冻起来,第二天再卖。但是这样的龙虾仔细看就能看出来,从冰箱里拿出来的龙虾颜色不是很亮,吃起来肉也是松松散散的,还缩成了一团。

  小王说,这一整套的制作过程都是从盱眙传过来的,目前南京很多的龙虾馆都沿用了这种方法。而且,除了龙虾外,还有不少“佳肴”都是用“口水卤”烹制出来的。在南京,由于使用“口水卤”被揭穿而“歇掉”的餐饮店也不在少数。据南京某电视媒体报道,前不久,南京就有一家连锁性质的名店旗下的分店因此“歇”了不少。

  “口水卤”会传染肠胃疾病

  据动物专家介绍,原产于日本的龙虾进入中国南京后,迅速适应了南京的气候和生活环境。以小鱼、小虾为食物的龙虾,可能被重金属和油污等物质污染,而且龙虾的肠和鳃里都有寄生虫和细菌,必须在高温下连续烧40分钟以上,食用时才可能是安全的。

  南京市第二医院传染科专家姚文虎介绍说,用“口水卤”加工龙虾的做法是极不卫生的。因为人的口水中可能包含了一些类似于甲肝、菌痢的传染病毒,如不经过长时间的高温杀毒,人食用后可能染上肠胃传染病。

  另一位呼吸科专家说,龙虾可以作为肺吸虫的中间宿主,如果在食用龙虾时没有煮熟煮透,就有可能感染肺吸虫病,轻者咳嗽、胸痛、咯血,严重的有可能发生癫痫或偏瘫,甚至导致死亡。

  专家提醒市民,现在正是大啖龙虾的季节,在食用时,必须确保龙虾熟透并去掉头部和背部的筋,且食用龙虾一定要适量。

  记者 李维维

Wednesday, June 3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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