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目录
1. 引言
2. 审查原则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合格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4 通知书的答复
3.5 申请的驳回
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4.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4.1 请求书
4.1.1 发明名称
4.1.2 发明人
4.1.3 申请人
4.1.3.1 申请人是本国人
4.1.3.2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4.1.3.3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4.1.4 联系人
4.1.5 代表人
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4.1.7 地址
4.2 说明书
4.3 说明书附图
4.4 权利要求书
4.5 说明书摘要
4.5.1 摘要文字部分
4.5.2 摘要附图
4.6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5. 两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5.1 分案申请
5.1.2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5.2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5.2.1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5.2.2 保藏的恢复
6.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6.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1.1 委 托
6.1.2 委托书
6.1.3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6.2 要求优先权
6.2.1 要求外国优先权
6.2.1.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6.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6.2.1.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1.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6.2.2 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6.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6.2.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6.2.2.5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6.2.3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6.2.4 优先权要求费
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6.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6.3.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6.3.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6.3.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6.4 实质审查请求
6.4.1 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6.4.2 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6.5 提前公开声明
6.6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6.7 著录项目变更
6.7.1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6.7.1.1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6.7.1.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6.7.1.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6.7.1.4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6.7.2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6.7.2.1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6.7.2.3 发明人变更
6.7.2.4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6.7.2.5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6.7.2.6 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6.7.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6.7.4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7.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7.1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7.2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7.3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7.4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7.5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审查
7.6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审查
7.7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审查
1.引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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