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27, 2009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_nevica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目录
1.    引言
2.    审查原则
3.    审查程序
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4   通知书的答复
3.5   申请的驳回
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4.    申请文件的审查
4.1   请求书
4.1.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4.1.2  类别
4.1.3  设计人
4.1.4  申请人
4.1.5  联系人
4.1.6  代表人
4.1.7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4.1.8  地址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4.2.1  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4.2.2  视图尺寸
4.2.3  图片的绘制
4.2.4  照片的拍摄
4.2.5  色彩
4.2.6  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
4.2.7  图片或者照片的明显实质性缺陷
4.3   简要说明
5.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5.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5.2   要求优先权
5.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5.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5.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5.2.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5.2.6  优先权要求费
5.2.7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5.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5.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5.5   著录项目变更
6.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6.1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6.2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6.2.1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6.2.1.1 同一类别
6.2.1.2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6.2.1.3 构成成套产品的各产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6.2.2  分案申请的审查
6.2.2.1 分案申请的核实
6.2.2.2 分案申请的其他要求
6.2.2.3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6.3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6.3.1  申请人主动修改
6.3.2  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
6.3.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6.4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6.4.1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图案的结合
6.4.2  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6.4.3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6.5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一款的审查
6.5.1  判断原则
6.5.2  处理方式
7.    外观设计分类
7.1   分类的内容
7.2   分类的依据
7.3   分类号的确定
7.3.1  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7.3.2  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7.3.3  分类补正通知书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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